大同 part 2
根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大同公司派援引這條來沒收超過 50% 的投票權,且包含黃國昌由電子投票而取得的 18 億 7732 萬 6662 選舉權數(佔總選舉權數的8.916%)也一併收掉。
幾個爭點
1. 有沒有中資這件事是由政府判定而不是公司,數名律師朋友確定這個說法。
2. 爭經營權算不算併購行為?
3. 電子投票有很多小股民,他們也有併購意圖嗎?為何電子票的部分也沒收了。
另外一個是我自己好奇的
公司派這麼有自信在法律戰會勝出,浪費錢請黑衣人圍事幹嘛啦?直接洗完臉下班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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